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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2018年03月20日 09:01  点击:[]

 

            

安 顺 学 院 文 件                                                                                                                                                               

 

安学院发〔201822

                                                                                                                

 

安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关键在教师。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规范教师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我校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师德与教师职业素养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履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服从组织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工作。

第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严于律己,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第三条 在教学思想上牢固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和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积极探索教育规律,认真钻研教学方法,掌握现代教学手段,及时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改革教学内容,不断丰富教学经验,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

第五条 学而不厌,精益求精,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注意知识更新,熟悉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改革动态;自觉学习先进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师任课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设计指导,以及作业、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除日常的教学工作外,教师还要积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七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学院(部)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八条 实行课程主讲制。一般情况下,本科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具备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能力和水平,特殊情况下,应报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批。

第九条 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建设。

第十条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凡新进青年教师,都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由所在学院(部)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岗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教风学风、师德修养、外语强化、计算机应用、教育学和教学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及教研室负做好青年教师的培养管理工作。对于年轻教师,要通过培养,使之胜任教师工作。培养方式可以是集体指导,也可以由某一位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的教师专门指导。助教主讲必须经过助课,如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并通过教研室组织考核效果良好者才能取得上课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部)要注重对教师的基本职责、师德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在教师的教学方面,主要考核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等方面。

第十三条 教师在开课前要熟悉教学大纲,认真书写教案;熟练地掌握课程内容,熟悉重点和难点,至少写出三分之一以上的讲稿;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针对课程内容对象制定出教学进度表并交教研室审定。

第十四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征求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教学工作之余,教师要坚持学习性听课,尤其是听教学效果好的教师讲课,以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 学院(部)每学年应对每位主讲教师和助教,进行一轮教学质量调查,对满意率低于70%的教师,经调查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暂停其担任课程主讲资格,经培训并由同行教师和学生评价合格后,才能重新担当主讲。对学生反响较大、确实存在问题的教师予以停课。

第十六条 新任课教师在正式上课前,要通过所在学院(部)组织的试讲。教师开新课,教学大纲需经所在学院(部)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一般情况下,学校聘任的教授、副教授每学期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即上课,是指教师在课堂(广义上)进行的讲授,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教师依据教学大纲,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计划学分数安排讲授内容。

第十九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考核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的依据。教学大纲要在教研室内充分讨论,集中集体智慧。教学大纲一般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提前修订。教学大纲制定后,经学院(部)审核批准要认真执行,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改动。如有改动,须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学院(部)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条 教师开课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教材的选用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原则是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科学性和理论性较强,体现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同等情况下,首选国家级或省部级规划、获奖教材。主干课程使用自编教材或讲义,必须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备课是教学前的重要环节。教师要认真撰写教案讲稿,根据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第二十二条 教师上课伊始,要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加师生间的了解;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在本课程教学中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等。

建立好师生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教师要要严格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教师应全面、系统地介绍学科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学习方法,讲授本学科最新理论,讲解要生动,要有重点和难点。教师要运用灵活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思维和创新精神,将知识融会贯通。教师不仅要讲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根据课程特点适当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学相长、师生互动的教与学的过程。在课堂上,教师要与学生进行交流,教师要用渊博的知识、深厚的学术修养和独特的教学风格来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探索精神并引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组织好课堂讨论,精心设计课堂讨论的次数和每次讨论的题目,指定阅读书目,要求学生写好发言提纲。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

对于单独设置的习题课、讨论课,教师应编写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与教材相适应的习题集等资料。不能用课堂讲授代替学生的习题课和讨论课。

第二十六条 鼓励教师实施双语教学,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课程内容。

第四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七条 课外辅导是教学活动的重要部分。辅导课外学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钻研、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善于安排学习内容,合理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掌握独立学习的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十八条 要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拓宽渠道,加强对学生的辅导答疑。教师必须定时、定点认真安排辅导答疑,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

第二十九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三十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退回重做,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做好文字记载,以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计入修读课程总评成绩。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二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各类教学实习环节、社会实践课、毕业实习、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三十三条 应严格按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1.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

2.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行示教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3.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要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的实验。

4.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将实验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三十四条  各类实习(含毕业实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实习是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活动,各专业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予以指导。

1.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教学(生产)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表演、讲解为辅。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教育。

3.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指导小组都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三十五条  课程设计(论文)是综合应用本门课程和有关先修课程所学知识,完成以单元操作为主的一次设计实践。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根据课程设计(论文)的要求,选择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论文范围,提前告知学生。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进行科学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自然或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一般包括开题、收集资料、研究或调查、写作(设计)、修改和答辩等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论文任务书,任务书须提出明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各个阶段工作进度。

1.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指导教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或社会企事业单位需解决的课题,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以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指导教师应要求每个学生阅读一定数目的中文参考资料和外文资料,写出文献综述。

3.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加强诚信教育,发现抄袭、代做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4.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并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论文质量等认真撰写论文评语。

第三十七条 除毕业论文之外,教师要在教学和社会实践中,为学生创造进行科学研究的机会,并对学生进行科研能力的培养。文科可通过布置学年论文,其它学科可结合教学和实践环节布置科研课题和实验等,调动学生从事研究的积极性,并进行引导,发挥学生的创造能力,对具有科研能力的学生,应鼓励和创造条件让其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的部分工作。

第六章  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三十八条 考核和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劳动课、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设计等)结束后都应进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九条 在满足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方法进行改革。课程考核应根据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作用。

第四十条 教师在命题考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给学生划定复习范围与重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或变相泄露试题。在成绩评定的过程中,教师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分标准,科学、严谨地评阅试卷,严格控制评卷错误率。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评卷后,教师应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发现不足,整改提高。

第四十一条 试卷评定后,教师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尽快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将成绩录入、公布,并将试卷、成绩报告单及时在学院(部)存档。学生须通过网络查询本人期末考试成绩,教师不得私下向学生提供成绩。

第七章 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关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动向,更新教育观念,加强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恰当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开发和使用教学效果好的多媒体课件,充分利用网络,及时引入最新科技和教改成果,丰富教学内容,扩大信息量,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取得最佳教学效果。教师要积极参与文字和声像教材建设,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教学水平,积极参加教材的立项和编写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以及其他教学活动。

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与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在教学中应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基于课程教学要求和严谨认真的研究讲授知识、提出观点。在教学中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等言行。

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未经教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岗者,要事先向学院(部)申请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主讲教师因请假而影响的教学内容,必须安排适当时间补课,或经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后,请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代课。

第四十七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认真考勤,尤其要维护好课堂教学秩序,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对无故缺课者,按旷课论处;对缺课(包括实践教学)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同意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认真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课程考试成绩。

第五十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不得私自截留教学资料。

第五十一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学和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团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岗位聘任挂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长期从事本科生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且教学工作量大、效果显著、成果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年度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上获奖的教师,予以奖励,并在今后的各级各类进修、评优评奖和职称晋升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于获得各级教学研究项目立项者,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给予经费资助。

第五十六条 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对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停止其教学工作,视情节减发当年工资、岗位津贴,并在职称晋升中一票否决。重新上岗者,必须经过个人申请并通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试讲。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承担我校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实验教师、指导教师、辅导教师等。

第五十九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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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学院

2018316

 

 

 

 

 

 

 

 

 

 

 

 

 

 

 

 

 

 

 

 

 

 

 

 

 

 

 

 

 

 

 

 

 

 

                            

                                                                      

安顺学院办公室                       20183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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