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顺 学 院 文 件
安学院发〔2018〕13号
安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成立安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负责本校的学位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0至35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和教学、科研有关人员组成。委员应具备高级职称,其中至少应当有相当数量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 学位办挂靠教务处。学位办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设组长1人,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由5至11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组成以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为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
(二)审核学位点申报、学科自主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
(三)听取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授予情况汇报,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审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并对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一)审查本学院各专业毕业生的学位资格;
(二)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接受本学院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议申请,并将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作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表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安顺学院
2018年3月21日
安顺学院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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