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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2018年03月27日 10:15  点击:[]

 

            

安 顺 学 院 文 件                                                                                                                                                               

 

安学院发〔201811

                                                                                                                

 

 

安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为实现本科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促进学校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校决定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部、中心)级教学指导委员会两级组织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2535人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领导、学校入选贵州省名师奖获得者、校属二级学院的院长、教学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学生代表担任。

(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学院(部、中心)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人,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相关部门和学院(部)领导担任。

(四)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下设专业委员会(如评估、专业教学指导、实验教学指导等)。

(五)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六)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中止其委员资格。补充人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七)教务处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院(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院(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由59人组成。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本学院(部、中心)教学工作,一般应由副高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本学院(部、中心)党政领导班子推荐,经院(部、中心)党政会议审议批准。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部、中心)院长(部长、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分别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四)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五)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由学院(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其他人选,并报请学院(部、中心)党政会议决定后改任。

(六)各学院(部、中心)教学秘书为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管理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专业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

(四)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

(五)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

(七)审定教材出版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八)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九)指导、审议招生和培养改革相关方案。

(十)审议与教学有关的经费预算及教学经费使用方案。

(十一)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院(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本学院(部、中心)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机构,负有积极协助学院(部、中心)院长对本学院(部、中心)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职责,负有对学院(部、中心)教学重大事情提供咨询和进行审议的职责。

(二)学院(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学院(部)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优秀教师奖评选、教学成果奖评选、优秀教材评选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和审议。

(三)对本学院(部、中心)日常教学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违犯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对完善本学院(部、中心)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

(五)对教师的教学成果有权提出评价意见,对教师晋升职称和评奖等有建议权。

(六)提出或审议教学研究课题,指导本学院的教学研究工作。

(七)参与教学的各项评估工作。对学院(部、中心)教学评估体系的实施和总结进行监督指导。

(八)组织并实施学院(部、中心)教学调研。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二)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四)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八条 学院(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委员会每学期一次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学院(部、中心)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二)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四)教师对本学院(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重大决策有意见,可提请学院(部、中心)党政会议讨论同意后修改或重新拟定。

(五)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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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学院

2018321

 

 

                       

                                                                     

安顺学院办公室                       20183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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