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安顺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10月14日 07:23 

关于印发《安顺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学院、各部、处、室部门:

安顺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用户:用户罗伟明时间:2014-10-13 13:10:36印章:安顺学院使用者:周旭标识:FED9845DD3C6123CA66BF486ACDFB504
 


安顺学院

                                 2014年10月8

                                          

安顺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厅有关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政策,进一步做好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减免对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经由学校认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减免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良好,上一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不良嗜好;

(五)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减免额度

学费减免额度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减免50%100%等额度进行实施。

第四条 减免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并出具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原件。

(二)班级民主评议。由所在班级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核实,经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及推荐人选上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三)校属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在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 客观、公正地进行学费减免评审工作。各学院将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安顺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全校公示后,报请学校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减免学费

(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平时铺张浪费,有酗酒等不良习惯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三)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原因引起的学习、生活困难者;

(四)因学习不努力而留级的学生。

第六条 减免学费每年11月评定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统一安排,校属各学院负责实施。

第七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原则上应先交齐学费之后学校再对其予以减免。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学生,在减免资格被确认后15日内交齐差额部分,否则视为放弃减免。

第八条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在确定减免资格之后的一年内受纪律处分者,应向学校交回其减免的全部学费;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需向学校全额退还减免的学费外,并视情节给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校属各学院要做好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自强自立。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资环学院2013-2014学年“校级奖学金”获奖名单 下一条: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