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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

2014年10月14日 07:19 

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

实施办法

 校属各学院、各部、处、室部门:

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用户:用户罗伟明时间:2014-10-13 11:15:17印章:安顺学院使用者:周旭标识:650709B6AD55E2B124CC6457E76AFCB2
 


安顺学院

                                 2014108

《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帮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黔教助发〔2014245号)、《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资助总则

第一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条  学校按照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文件要求,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做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本校“奖、勤、助、补、减”等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国家资助政策的重要补充,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国家助学金为主导,勤工助学为辅助,“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助学体系。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提高资助工作透明度,各类受资助名单在确定前要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

第五条  学校应认真做好每年学生资助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审核、资金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年度建档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认定

第六条  资助对象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安顺学院全日制在读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评议工作。评议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备,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评议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所属学院备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学院财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参照贵州省规定的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并根据家庭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根据困难程度,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虽高于最低农村生活保障,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的贫困,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担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且未再就业的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认定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到饭店、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5)有抽烟、喝酒等消费行为的;

6)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负责布置和安排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乡镇民政部门的特批证明,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 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 班级评议认定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认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 班级评议认定小组应将评议结果向全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以充分征求和听取全班同学对评议结果的意见和质疑,并予以更正。

(五)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 各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平时要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八)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三章 学校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应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约30%左右的经费,用于建立学校奖学金,以表彰、奖励本校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安顺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安顺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此项为参加当年度高考被我校录取的成绩优异新生而设立的奖学金。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升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1、评定对象:从新生入学注册之日起3个月后,经体检、考查合格,取得安顺学院学籍,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一年级学生。

2、评奖依据:依据学生进校时的高考成绩(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升入的依据其预科阶段成绩)。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分计算方式与全国不一致的,统一换算为750分后计算。特定专业因各省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计算标准不一,无法统一计算的,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可将奖学金评定时间延后至第二学期,可按在校第一学期成绩评定,奖学金发放相应延后。

3、奖项和标准

1)特等奖:当年进校学生中,本科生高考分数超过生源省一本分数线,由其本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验证后,免交所读专业第一学年的学费。艺术类学生还需出具高中阶段美术、音乐作品获行政主管部门所主办各类艺术赛事中的地区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的获奖证书,体育类学生还需出具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含省级)各项体育赛事前八名(含第八名)的集体或个人运动员获奖证书。

2)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

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参照非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获得特等奖者,须参加班级排名但不再享受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

(二)非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评定对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

2、评定条件:符合前述基本条件,德智体综合量化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之内,可以作为奖学金评定人选,并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等次。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不多于班级实际人数的5%,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600元;

二等奖学金不多于班级实际人数的10%,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450元;

三等奖学金不多于班级实际人数的15%,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300元。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当学年奖学金评定对象: 

1)当学年度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2)休学、保留学籍和其他长期未正常参加教学活动;

3)当学年度期末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不能评得一、二等奖学金,不及格科目累计达到2门次的不能评得奖学金。

第十七条  安顺学院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对象: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

(二)奖项与条件

德智体综合量化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对学校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比例),在大学生基本技能、素质拓展、学术创新等各项活动中成绩优异者,可以评为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元。

1、学习优秀奖:专业成绩优异且在校级或以上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良好成绩。

2、科研创新奖: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在校级或以上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发表学术论文、参加编写正式出版著作、取得其他明显科技成果者。

3、文艺活动奖:在省级各类文艺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或相当奖项,艺术类学生美术、音乐作品获行政主管部门所主办各类艺术赛事中的地区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

4、体育活动奖:个人或集体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项体育赛事前八名(含第八名)。

5、社会工作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青年志愿者行动、社会公益服务等活动中充分发挥个人特长,为学校和社会作出贡献。

6、勤工助学奖: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自立自强,成绩显著。

第四章 学校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校应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约56%左右的经费,用于建立学校助学金,以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顺学院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学校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九条  安顺学院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对象

当学年度未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全日制农学、师范类在校学生。

(二)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

1、符合基本条件的评定对象,享受安顺学院助学金。发放金额按每学年在校学习时间10个月、每人每月40元计算,每人每学年400元。

2、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同意后,计财处拨款,后勤集团核发。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二十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约8%左右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以保证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校内用工部门提出,分管校领导审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予支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需向全校学生公布。有需要参加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班主任、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目前勤工助学报酬标准为每人8-10元每小时。支付报酬时,由用工部门按月造册结算,填制《安顺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报酬支付表》,临时用工一次性造册结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安顺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记录表》审核后,用工部门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并发放。

第六章 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约3%左右的经费用于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入学、在读期间,本人或家庭因遭遇不幸导致生活特殊困难的,可提出临时困难补助或特殊困难补助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1.学生本人遭遇重大意外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住院,所需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部分超出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的(附医院诊断书或相关证明);

2.学生的父母发生重大疾病、突然亡故等或因自然灾害使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学生经济来源发生困难的(附有关家乡证明或医院诊断书等材料);

3.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

第二十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标准

1.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特殊困难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学生本人遭遇重大意外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重大疾病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给予补助20003000元。

3.父母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5001000元。 (附证明材料)

4.学生因自然灾害使家庭经济遭受较大损失,导致经济来源发生困难的补助300800元;

5.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补助300500元;

6.对其他特殊情况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学校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和发放程序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核实同意后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并填写《临时与特殊困难补助发放单》,学生本人凭学生证、身份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补助金。

第七章 学费减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调查核实,酌情实行学费减免,以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将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约3%左右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

第二十九条  学费减免额度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减免50%100%等额度进行实施。

第三十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并出具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原件。

(二)班级民主评议。由所在班级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核实,经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及推荐人选上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三)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在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学费减免评审工作。学院将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安顺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全校公示后,报请学校批准。 

第八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途径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活动。各学院应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与。各学院及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

第九章 资助工作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学院都也要做好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资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顺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安顺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贵州省2014年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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