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限时办结制
为加强资环学院作风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进一步为本院及学校教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条 限时办结是指工作人员在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三条 限时办结时限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
(二)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常规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理,凡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
(三)对学校或学院领导交办的事项,按交办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落实。
(四)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需提交学校或上级部门研究审批的事项,一般应在收到批复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落实。
(五)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应按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与回复,未明确时间要求的,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重大疑难问题,需经学校讨论决定的,经请示上级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六)各科室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学院重大决策时,未作特殊要求的,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学校、学院报告。
(七)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由牵头科室确定总体办理时限及各科室的办理时限并负责催办,原则上每个科室办理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急事急办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优先办理。
(九)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招标、审计、调查、论证、评审、上级部门审批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承办人或承办科室应提出延期申请,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延期,并及时告知办事人员。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事项办理完成后,一般应按照事项产生渠道及时回复、反馈或报告办理结果。办结回复可视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情节较严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资环学院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安顺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